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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5字体:[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虞政办发〔2017〕2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上虞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浙江省环保厅《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的同时,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格重污染项目环境准入,通过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实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切实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效能,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环境质量底线原则。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明确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行业准入管控等相关内容,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确保上虞经济开发区整体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二)实现审批服务高效原则。实行建设项目分类名录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类别,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报告表简化为登记表备案,并实行承诺+备案制;简化报告表或登记表环评编制的共性章节,促进企业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 

  (三)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原则。制定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环评不得简化,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列为重点管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上虞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评价范围内,由杭甬铁路、上三高速公路及曹娥江围合而成,总面积约31km2

    (二)实施时间: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改革内容 

依托《上虞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浙江省环保厅审查意见(浙环函〔2015〕70号),制定上虞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办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网上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实现“零跑”。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环评审批前提交总量平衡方案,在项目投产排污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降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予以备案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五、工作重点

    (一)实施区域环评清单式管理。根据上虞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制定的生态空间清单、总量管控清单、行业准入清单,作为清单式管理的依据。

1.生态空间管制。围绕“绿色、低碳、高效”的现代科技产业建设要求,坚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双轮”驱动,加快推进传统产业高新化、优势产业集群化、新兴产业规模化、先进制造业与高技术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机电一体化和环保节能等高新技术类产业和轻纺、绿色食品加工、机械加工等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一、二类工业为主。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为载体,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加快产业集聚和城市化进程。基于生态空间保护要求,以规划环评为统领,优化区域内各类功能布局,落实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

2.总量管控。以上虞区排污权基本帐户为基础,根据规划环评对主要污染物(COD、NH3-N、SO2、NOX、一类重金属、VOCS等)总量控制设定的上限清单,对区域开发、布局、结构、规模等进行合理引导和管控,以此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3.行业准入管控。根据规划环评中企业导向目录确定的鼓励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三类产业,禁止重污染、高风险及严重影响生态项目准入;限制技术落后、耗水多、投资强度低、污染环境的项目;对符合企业导向目录且在负面清单外的建设项目,予以准入,同时环评可以降级。

  (二)制定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以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行业、涉及新增重金属污染排放、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环保部审批的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等,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项目要求,以及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编制区域规划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环评审批,环评文件不得简化。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将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对备案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配齐配足监管执法力量,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擅自简化环评内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报区政府关闭;同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失信企业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上虞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保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厘清各部门、机构、企业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管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环评管理要求和规划调整内容,适时组织规划及区域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或修编完善,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环保分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贯,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指导性修改完善意见。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环评中介机构制定生态空间、总量管控、环境准入三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 

  (三)加强中介机构考核。强化对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的评定,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直至暂停、劝退。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上虞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降级)负面清单 

 

上虞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降级)负面清单

    

  一、环评审批权限在绍兴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处置、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 

三、需编制报告书的核与辐射项目。 

四、含有铝氧化、电泳、UV涂装、喷漆、酸洗等污染较大表面处理工艺的项目。

五、厂界50米范围内有敏感点,公众关注度高或投诉反响强烈的项目。 

六、规划环评中列入限制发展类项目。

七、其它重污染、高风险及严重影响生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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